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
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155号
省社会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的请示》(浙社险中心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二、工伤保险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2004年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由你中心按照浙劳社工伤222号文件规定确定;
三、工伤保险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照浙劳社工伤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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