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61号
建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失业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退休后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请示》(建劳社字【2006】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以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以后死亡的,其原在国有企业期间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我省有关规定已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至今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我们意见,仍可列为供养对象。原县以上大集体改制后,其供养亲属是否列为供养对象,由你市研究决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