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省部属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杭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省部属企业 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杭州市属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83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原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省部属企业的工伤保险应当移交杭州市属地管理。为理顺作关系,生育保险也按同口径一并移交。为使移交工作平稳有序,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交的范围和对象
已参加省级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省部属用人单位,凡已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和职工,列入这次工伤、生育保险移交范围和对象。按照上述口径,列入这次工伤保险移交的省部属企业为732家,职工72636人;生育保险为446家,职工17986人。移交时省社保中心应提供具体的清单:一是移交企业与职工人数。该资料与属地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的企业名称、职工人数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二是提供现在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有关资料;三是移交企业2003年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比例情况。
二、关于结余基金划转及计算办法
为保障移交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待遇,便于结算,采用按参保人数计算人均结余费用的办法划转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现省级统筹省部属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总数为131595人,累计结余基金为1318.63万元,划转工伤保险结余基金总额为727.84万元(1318.63万元÷131595人×72636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总数为34044人,累计结余基金为536.85万元,划转生育保险结余基金总额为283.63万元(536.85万元÷34044人×17986人)。上述结余基金划转额由省财政厅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一次性划拨到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移交单位的工伤、生育保险费,自2004年1月1日起,由杭州市征收。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省社保中心支付;供养及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有关待遇从移交的次月起由市社保局支付。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和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其待遇费用由市社保局支付;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生育及有关待遇费用由省社保中心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和跨年度的生育待遇费用按照杭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由市社保局负责支付。
三、关于移交的省部属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
为有利于平稳过渡,移交杭州市属地管理后,2004年杭州市对接收的省部属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不作调整,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四、关于工伤认定工作
2004年1月1日起,原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的所有省部属单位(含移交单位、留省级统筹单位)及八大行业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省社保中心与杭州市社保局应组织专门力量,加快移交工作进度,力争在2004年5月30日前完成各项交接。2004年6月1日起,由杭州市实行属地管理。
移交过程中如遇到个别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而定。
部分省部属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杭州属地管理,是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市要加强联系和协调,按时完成接收,实现平稳过渡。
二○○四年五月十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