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应按合并后的缴费时间计算享受待遇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劳社厅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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