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下乡知青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前在小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能否视作缴费年限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原下乡知青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前在小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能否视作缴费年限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6号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下乡知青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前在小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能否视作缴费年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43号文件规定,对原下乡知青等五种对象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招用或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凡被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薪【80】21号文件精神,是指在城镇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被招收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工龄计算可按浙劳薪【80】21号文执行。据此,原下乡知青返城后,在街道小集体企业岗位上被招收为全民或县以上大集体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街道小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连续计算工龄,也不能视作缴费年限。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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