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薪〔2007〕10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006年7月1日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1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凡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2007年1月起增加l级薪级工资。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以后每年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
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待遇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期必须在工作满一年后的当年开始计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执行初期工资的人员,若参加工作当年明确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计算。
(二)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岗位变动的次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由较高等级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薪级工资不变,不影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变动后的薪级工资等于或低于变动前薪级工资的,岗位变动后的次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变动后的薪级工资高于变动前薪级工资的,岗位变动后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四)从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根据其在原单位的考核或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企业单位的人员,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由调出单位调整其薪级工资,补发调出前的工资差额,并将调整后的工资介绍给机关、企业单位。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计算条件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被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后,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六)经组织批准带薪学习(培训)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与单位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的人员,在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时,可将原浮动的薪级工资拿开,先正常增加l级薪级工资,再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
(八)女职工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其产假、哺乳假不影响考核年限的计算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九)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套改时,达到套改表对应的该岗位套改最高薪级的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时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
(十)根据省有关规定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事业单位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一)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在未得出结论前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待结案后再根据审查结论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范围。对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补办增资手续。
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问题,由各市研究决定。
四、省直各单位个人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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