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 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7〕32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在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的同时,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法定节日值勤的公安干警增发加班费的批复》(浙劳人复〔1989〕1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试行加班工资制度的通知》(浙人薪〔1996〕179号)、《关于公安、安全、劳改、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试行加班工资制度的通知》(浙人薪〔1996〕22号)、《关于调整公检法系统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140号)、《关于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3〕110号)、《关于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4〕7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装财)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二、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
监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从事与罪犯、劳教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教育挽救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
三、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安全分局,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省级(含直辖市本级,下同)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
四、备勤人员不再享受值勤岗位津贴。
五、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按值勤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等临时性任务时,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
六、各级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值勤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财务(装财)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七、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对县级财政兑现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劳人薪〔1987〕9号、劳人薪〔1987〕36号、人薪发〔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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