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7:10:0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老89号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移交的范围
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1、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2、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工作,原则上采取整体性移交为主、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3、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移交方式和管理机构的选择
根据劳社部发12号文件关于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的精神,我省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体移交给具有年金管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具有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具体管理机构的选择,由市、县(市、区)按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如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要求另行选择其它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允许企业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整体移交后,实行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另行选择其它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四、移交工作的实施步骤
原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告知、宣传、解释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向社会和企业的告知、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员工了解移交的原因、内容、意义、方法和步骤,引导企业和员工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阶段:数据、账户、资产清理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清产核资小组,会同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余情况等,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和个人账户信息,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阶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移交阶段。在全面清理审计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已核实的企业年金业务数据、档案资料和基金资产整体移交给承办的管理机构。
第四阶段:年金方案和基金合同审核备案阶段。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抓紧制订,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宁波市范围的年金管理合同报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其他地区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
第五阶段:总结评估阶段。移交工作结束时,各地应及时总结移交的基本情况、主要做好和存在主要问题,并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我厅。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不良资产的问题。为便于移交,各地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在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2、关于基金投资的问题。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它投资合同,移交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在2007年底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3、关于破产企业年金的问题。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应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运营。
4、关于特殊账户的问题。因企业破产、改制或者职工离职而产生的无主账户,应遵循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完整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发布公告要求职工认领;对于公告期满仍无法认领的账户,可转成保留账户进行管理。
5、关于无年金方案的企业账户问题。对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资产分配和账户处理。
六、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总体指挥和组织协调,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移交。养老保险处(科)主要负责牵头落实移交政策,制定移交办法,组织移交工作以及移交后的方案重现备案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资产、账目等清理,做到账目清、资产清、责任清,并参加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基金监督处(科)参与移交的相关工作,负责对移交工作的监督。
七、移交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12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实施。要确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施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依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当取得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后,应当抓紧完成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程序,尽快投入运作,缩短移交时限,降低移交成本,实现规范管理。
3、各地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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