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体育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 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7〕208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体育
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入队的运动员每月领取体育基础津贴外,领取训练津贴260元。
二、体育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
(一)运动员在省级比赛中取得名次的,按省统一规定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二)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二类比赛、全国青少年比赛以及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取得前八名成绩的,参照省级比赛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三、体育运动员奖金的实施
(一)运动员平时训练奖金标准,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结合上年度的考核情况,可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训练奖。
(二)全运会、全国比赛及全省比赛获得名次的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四、退役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的当月起计算退役运龄。
(二)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员因伤病而退役,运龄满1年的(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发给退役费600元;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1200元;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发给1800元;满3年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于本人1个月体育津贴,具体计算按国人部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贡献突出,曾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名次,运龄在2年以下的运动员可发给退役费1800元。运龄3年以下的运动员,因非伤病退役的,不计发退役费。
(三)2006年7月1日后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所聘岗位(任命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其中,获得世界冠军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体育津贴高出部分予以全额保留;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四)2006年6月30日之前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凡获得世界冠军的,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按浙人薪〔1996〕129号、浙劳薪〔1996〕181号文件规定的保留工资继续保留;对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的运动员分别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五、待安置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安置运动员被批准退役之日起6个月内体育津贴照发,超过6个月停发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体育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体育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体育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体育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改革的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一)基础津贴的实施。
基础津贴按照运动员的不同水平设置,共分为20个档次,不同的档次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运动员按照运龄和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基础津贴,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津贴档次的运动员,仍保持荣誉的,基础津贴档次可高定一至二档。
(二)成绩津贴的实施。
成绩津贴,根据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
1.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和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和全运会、全国比赛和世界青年锦标赛六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相应的成绩津贴标准。全国以下比赛的成绩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比赛第六名的成绩津贴标准。
2.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成绩津贴按照比主力队员低一档的标准执行。
3.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4.领取成绩津贴的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第二年1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取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三)奖金的实施。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并表彰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设立奖金。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1.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运动员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60%执行。运动员在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的,按世界比赛或亚洲比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60%执行。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其奖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2.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这次改革,将1—2.5个月基础津贴的额度和地区附加津贴纳入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1—2.5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体育事业单位在核定的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内,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情况、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每位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平时训练奖可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体育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体现运动员特点和贡献的平时训练奖分配机制,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合理拉开差距,加大向优秀运动员的倾斜力度;同时,要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基础津贴正常调整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运动员,每年正常晋升一档基础津贴,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五)体育津贴奖金标准的调整。
运动员的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奖金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三、新入队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执行第一档基础津贴标准;其他工作人员改做运动员的,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基础津贴。
(二)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试训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试训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体育津贴标准随着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人员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四、退役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由所在单位按其所聘岗位或职务,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二)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600—1800元;运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运动员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接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待安置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安置期间,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应减发、停发体育津贴和退役费。
(二)登山运动员执行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标准。
(三)艰苦边远地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四)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在其退役时一次性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的运动员4000元。突出贡献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发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六、其他系统的优秀运动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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