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6: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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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9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各地要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岗位就业技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对掌握的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进行考核认证。对部分没有职业名称和职业标准且用工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地也可按规定申请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
二、组织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由各市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综合管理和证书核发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发、审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和题(卷)库。各市、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根据就业需求和区域经济特点,研究提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编制《考核规范》及题(卷)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证书发放与管理。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印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空白证书的具体发放管理工作。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空白证书的审核、申领。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编号打印证书,并负责汇总发证数据,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上报要求每季度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社会提供网上证书查询。
四、经费安排。对于农民工等符合财政经费补贴培训条件的人员,各地参照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经费补贴标准。对于其他参加考核的人员,各地可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成本费,最高不得超过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收费标准。
五、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用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或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要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严格考务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和质量管理,确保考核鉴定质量。

附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年份省级代码市、县代码证书序列号
说明:
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共为13位,均采用阿拉伯小写数字表示;
2.年份取公元纪年后两位;
3.省、市、县代码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码确定;
4.证书序列号每年每个地市分别从00000001一99999999顺排。
二、示例
以2010年第1位参加浙江省杭州市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人员为例,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为:101101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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