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26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 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技工院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和评估、评审工作,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和国家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职司〔2011〕21号)关于“评估、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省级或国家级技工院校督导员资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选拔聘任制度。现就选拔推荐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技工院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原劳动部令第9号)对督导评估人员的条件要求。
(二)熟悉《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及其《评估细则》、《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及其《评审细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试行)》以及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技工教育事业,熟悉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和德育工作经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较强,全面了解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习和实验设备设施要求。
(四)熟悉企业岗位人才的规格要求,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等方面有一定的研究。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一体化课程体系建设和一体化教学。具有创新精神,在技工教育理论研究或实践上有新的突破,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工院校高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15年以上从事职业培训和教育工作且有5年以上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经历、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的在职人员。
(六)身体健康,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能合理安排时间投入教学督导工作。
二、推荐程序
(一)各有关技工院校对照上述条件可推荐教学和管理人员各1名。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校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后,于9月15日前报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三)省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对拟聘任人员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三、聘任期限
督导员聘任期限为3年,期满后重新进行推荐选拔和聘任。
四、有关要求
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督导工作,在工作、培训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给予省级督导员以支持,确保全省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方家友
联系电话:0571-85215795
附件: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推荐审批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人社发〔2011〕260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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