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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12〕27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嘉兴、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按时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2012年9月11日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
宁波市、嘉兴市和衢州市为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
(三)健全评价机制
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工资待遇。各学校要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教师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先过渡、再调整”的要求,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明确后,再部署实施。
4.在试点期间,对个别高级教师岗位已满的学校,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市、区)域范围内,对各学校高级教师空缺岗位进行适度统筹调剂,调剂比例不超过该满岗学校专任教师总数3%,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按本校专任教师总数2%的比例进行调控。统筹调剂后的岗位,仅用于教学岗位上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评审。对于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或引导教师到有空缺岗位学校工作等办法,逐步回归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5.试点期间,对已满岗学校在首次确认符合国家规定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教师时,可实行先予以聘任、后逐步消化的办法。今后,各学校进人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五、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步实施,改革试点分为六个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国家要求向省政府汇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试点市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组成。各试点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由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教师的特点和职业发展要求,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相关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设置方案和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的人员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调查研究
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
(三)制定方案和配套政策
根据国家《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扩大试点方案》,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人员过渡办法及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各试点市要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四)动员部署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组织各学校单位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动员,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本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五)组织实施
1.开展人员过渡工作。根据学校教师聘任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2.组织好统一制度后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各学校根据已核定本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个人申报。按照省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和规定程序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3)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4)学校聘用。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3.正高级教师的核定和评审。正高级教师岗位数,由国家统一下达。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检查验收总结
各试点市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过程中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等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试点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改革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一年左右。
1.2011年12月中旬,按照试点市遴选原则,确定3个试点市。
2.2012年2月,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2012年2月上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讨论《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4.2012年4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5.2012年9月,下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6.2012年9月,试点市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上报具体实施办法。
7.2012年9月,召开第一次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汇报试点方案及工作安排。
8.2012年9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试点方案,试点市开展试点工作。
9.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人员过渡工作。
10.2012年11月,开展统一制度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11.2013年3月,试点市上报试点工作总结。
12.2013年4月,召开第二次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汇报试点工作情况。试点工作总结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七、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试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足配强人员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各试点市要加强政策研究,理解改革的要点,并组织好专门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和提供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把工作做在基层做在一线,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工作,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
各试点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试点市的改革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2.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人员的平稳过渡和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都要按照试点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与原中小学教师职务体系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专业技术职务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为: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聘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有关规定实施。新职务任职时间从原职务聘任时间起算。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不需要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聘用。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由试点市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填写《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
(二)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各学校(单位)汇总整理《登记表》,填写《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并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各学校按隶属关系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和《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级教师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中、初级由县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要求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防止借过渡时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确保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1.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登记表
2.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
浙人社发〔2012〕273号附表和附件2(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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