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6: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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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
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3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三十二次政治局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经济增速放缓对就业的影响逐步显现,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企业增效难与职工增收难等“两难”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形势依然较为复杂。为有效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完善技术工种从业资格考核制度,建立岗前培训、技能考核和就业准入三位一体的技术工种准入制度。提升企业用工层次,将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列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摸清技术工种在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无证在岗人员实行限期培训考核,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基础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促进企业和地区之间的费负公平,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强化社会保险参保考核,督促各地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加大职工参保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全员参保。
三、实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制度
对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未就业人员或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培训工种的紧缺程度以及技能等级等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制度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本省籍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除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对其中的农村学员、零就业家庭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可按实际培训时间,给予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实行创业补贴政策。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本人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创业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可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获得当地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创业补贴政策,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实行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自2012年起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上述补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实行小微企业贷款扶持政策
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个体工商户实行“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后,同等享受上述贷款扶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把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作用,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政策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2年11月7日

浙人社发〔2012〕317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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