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6:17:0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江省公务员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公局发〔2012〕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全省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经批准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本轮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由原来的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其所属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管理体制也一并变更。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县(市、区)级所属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原省人事厅已批复同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浙人函〔2007〕91号)的,不再重新办理参照管理审批手续,但须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备案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备案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备案确认工作完成后,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局。
市辖区级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可以申请审批参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条件按浙委办〔2007〕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鉴于改革前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的执法稽查人员已进行了过渡(登记),因此,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在经备案确认和新设立的区级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在单位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再办理人员过渡(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区级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人员来源主要为:1.由原市级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根据职能的下放调整而相应划转的人员;2.由原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划转而转入的人员;3.按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调任、转任或新录用公务员。
三、原食品药品监察稽查机构中垂直管理体制以外的人员,以及实行分级管理后地方自行设立的机构配备的相关人员由各地自行分流安置。


浙江省公务员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公务员参照管理意见
浙江省公务员局综合处201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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