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接触、网上办——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0 17:59 编辑●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特别提醒: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特别提醒: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以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我公司是2019年10月成立的一家生产公司,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150万元。受此次疫情影响,订单大幅减少,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仅为70万元。此次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经营期不满12个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特别提醒:你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220万元(=150+70),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440万元(=220/6*12),符合转登记条件,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抵扣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抵扣凭证,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取得的,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选择确认后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特别提醒:留抵税款要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
●5.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特别提醒: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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