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按什么税率预缴?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按什么税率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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