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0 17:13 编辑01
问:本月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怎么填写?需要提前备案吗?填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应征收入,广告发布费填入本期减除额,还是填免征收入栏次?
答: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缴费人仍应据实填写申报表相关项目,本期应补(退)费额由系统自动带出为0后保存申报,对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动完成免征申报。广告发布费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对于计算后的应缴费额予以免征。对于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有关免征规定的,不能填写免征收入,应据实填写应征收入。
02
问:小规模纳税人邮寄代开55万专票,发生退回想作废,系统提示在月底最后两天不予办理,怎么办?
答:建议纳税人次月红冲处理。在网上邮寄代开的界面点开具红字发票,上传附件处上传任一联次的图片,提交申请。等到所属期对应的征期申报完在电子税务局里办理退税。
03
问: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04
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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