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0 17:53 编辑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包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http://file.tax100.com/o/202008/08/796_1596817816492.mp4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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