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42:5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登记制度的通知
鄂劳综274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行为,按照国务院1996年第99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222号)精神,现就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对象
在湖北省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投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厂长、总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其他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最高级管理人员。
二、登记内容
包括所在企业直接支付给经营者本人的工资收入及从其他单位、部门或其他渠道获取的收入。其中,工资收入,是指依照国有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种奖金(含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的一次性奖金)、各类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三、登记方法
企业经营者实得的年工资收入,必须由企业按照《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附件一)的要求,逐项按月登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经营者收入登记情况按季核查,劳动部门负责检查。
四、工资收入的确定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企业,其厂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下同)的工资收入按试行办法确定,未试点企业厂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在对企业厂长、总经理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是将厂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与其所在企业实现利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相联系,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具体考核兑现方案,省属企业由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报省劳动厅兑现审核;地市县属企业由各地研究制订。企业厂长、总经理的年工资收入水平一般掌握在本企业职平均工资的4倍或社会平均工资的倍以内,就低不就高,少数贡献比较突出的,可以高于4倍或6倍,但必须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行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企业的党委书记或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可比照本企业厂长、总经理年工资收入水平兑现;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应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一般按不超过厂长、总经理年工资收入水平的80%考核确定。
五、审核程序
企业厂长、总经理工资收入,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核。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企业填写《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核表》(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资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业绩进行考核,并征得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后,提出明确建议,填写《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收入审核表》(附件三),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企业根据经营者工作实绩,在征得职代会和工会意见,提出明确建议,填写《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核表》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收入审核表》,按出资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部门检查、审查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登记制度,是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收入,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登记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的管理,认真做好企业经营者工资水平审核工作。凡是不履行有关登记申报审核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确定和提高工资标准以及自行确定实际收入的,一律不承认,并予以纠正。《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手册》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元月起执行。
附件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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