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40:4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地区人员在鄂就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鄂劳力23号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地区人员来鄂就业的人数逐渐增多,为加强管理,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22号)、劳动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劳部发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管理的对象
1、 持有F、L、G、C字签证来中国的外国人,以及因改变原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的外国人。
2、 持有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外国人及来华进行研究的外国学者。
3、 根据中国政策与所在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免办签证,持普通护照来华的外国人。
4、 定居国外的中国人。
5、 定居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人。
6、 中国台湾省居民。
二、 审批管理办法
1、 外国人要求就业,须在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向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就职单位系中央及省属在汉单位的直接向省劳动厅,下同)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样式附后),经审查同意,报经省劳动厅批准,核发《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向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并签注。《外国人就业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
《外国人就业证》注册的聘雇单位与其就职单位必须一致,如需变更就职单位,应向新就职单位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变更手续,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并签注。
外国人就业期满或就业期内因故终止就业的,聘雇单位应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外国人就业证》退交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聘雇单位系中央及省属在汉单位的直接退交省劳动厅,下同),并转交省劳动厅。
外国人申办就业手续须交验的证件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健康证明书、聘雇单位证照。
2、 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要求就业,须在抵达目的地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填写《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申请表》(样式附后),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两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应向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申办延期手续并签注。《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延期不超过一年。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注册的聘雇单位与其就职单位必须一致。如需变更就职单位,应向新就职单位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变更手续并签注。
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就业期满或就业期内因故终止就业的,聘雇单位应在其离职后二十日内,将《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退交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申办就业手续,除须交验聘雇单位证照外,定居国外的中国人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定居港澳地区的中国人须交验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中国台湾省居民须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 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根据董事会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须报经劳动部门审批,但须向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交验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证照及董事会有关决定,办理备案。
三、 就业条件
1、 要求就业的外国人、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的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必须是通过正当途径,履行合法入境手续的。
2、 外国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3、 必须具有合乎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4、 所从事的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 任何单位不得聘雇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如需聘雇,其聘雇对象须经国家教委同意先办理退学手续,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申请手续。
6、 任何单位不得聘雇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中在大陆学校学习的在校生。
7、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聘雇外国人。
四、 居留和居住
1、 要求就业的外国人,在批准就业后十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健康证明书、聘雇单位公函,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改变来华身份,办理领取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居留证件有效期不超过《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就业延期或就职单位变更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应办理居留变更手续。
2、 要求就业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在批准就业后二十日内,持《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聘雇单位公函,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手续。居住时间不超过《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有效期,就业延期或就职单位变更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应办理居住变更手续。
五、处罚
1、 对违反规定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和擅自聘雇他们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就职单位系中央及省属在汉单位的省劳动厅,下同)和公安机关执行处罚:在终止外国人就业的同时,对聘雇单位和受聘者个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情况严重者,限期出境。
2、 对违反规定私自谋职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以及擅自聘雇他们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处罚:在终止受聘人就业的同时,对聘雇单位和受聘者个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者,限期返回原居住地。
六、 劳动关系处理
1、 受聘就业的外国人、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的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应与聘雇单位依法签订聘雇合同,聘雇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聘雇期限、受聘的职务或工种、工作任务及条件、工作时间及休假日、薪金及支付日期、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聘雇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个依据,应由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就职单位系中央及省属在汉单位的由省劳动厅,下同)鉴证。
2、 受聘就业的外国人、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与聘雇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凡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处理劳动争议法规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由所在地、市、州劳动部门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七、 劳务中介
1、 从事引进介绍外国人、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来鄂就业工作的,只能是政府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中介机构,并且必须经省劳动厅批准特许,领取了《湖北省引进介绍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的。
2、 对违反规定擅自引进介绍外国人、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中国人和中国台湾省居民来鄂就业的企业、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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