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40:3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劳就管86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转发劳动部有关境外就业问题两个文件的通知》(公境出142号)和劳动部《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劳力字64号)、《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力字6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就业的管理,促进我省境外就业不断发展,省公安厅、劳动厅制定了《湖北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管理办法》
附件二:《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表》(略)
湖北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就业的管理,促进我省境外就业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民因私出境就业是指公民通过湖北省境外职业介绍所或境外亲友的介绍,持因私普通护照到境外工作的一种劳力输出形式。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外,凡户口在本省的公民,均可在本省办理境外就业手续。
第四条 本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服务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归口管理,具体精业务由湖北省境外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介绍所)承办,介绍所的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接受省公安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为维护我省公民在境外的合法权益,凡通过介绍所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同的,应由介绍所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本省公民因私出境就业办理程序为:
1、 境外雇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介绍所签订《境外就业项目合同》。
2、 经考核受聘的就业人员,在介绍所指导下与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填写《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表》,并按公安部门规定签署意见。介绍所应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
3、 介绍所在《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表》上签署意见,并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照片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或者公安厅授权的发照点审批,办理护照。
第七条 介绍所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对每份申请材料认真调查审核,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介绍所负责出境前培训,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存人事档案,代办国内养老保险,并负责将出境人员情况及时报送我国驻外使领馆。
第九条 未经省劳动厅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开展非法的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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