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鄂劳薪136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72号)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地、各部门要把这次企业工资总量核增调整同推进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建立新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保证企业职工实际工资稳步增长。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强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凡未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均应从1994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这次企业工资总量的核增调整,应结合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核定、调整同时进行。
二、 除执行国家和省已有的调整企业工资总量政策(按规定的相应渠道列支)外,省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调增各地区工资总额,各地在省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增调整企业工资总量。
1、 合理调整各行业之间的工资关系,工资总量调整适当向艰苦行业倾斜。属艰苦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偏低的,可高于平均增资额核定。
2、 1994年企业工资总量的核增调整工作,应在企业按现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政策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进行。核定时,应注意同行业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的横向比较。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对应工资水平显得偏低的,可适当多核增;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应工资水平显得偏高的,可不核增。在政策上应向本地骨干企业适当倾斜。对近两年职工实际工资下降或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可高于平均增资额予以核定。
3、 按照上述办法核定的企业1994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不足2400元的,按人均2400元核定。
4、 经营性亏损企业,完成扭亏增盈办下达的扭亏任务后,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共同批准,视其经济承受能力,核增工资总额;没完成扭亏任务的,暂不核增工资总额。
三、 核定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 经批准核增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积极倡导企业将调增的工资总量用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五、 企业工资总量核增调整工作,按现行企业工资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劳部发7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属企业的增资方案,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按照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审批。
六、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相应调整企业工资总量。
附:
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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