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提高湖北省农牧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鄂劳薪337号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33号)精神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劳部发388号),结合我省农牧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我省农牧业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根据农牧业企业的生产特点,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限于我省农牧业企业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经常使用有毒化学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具体岗位(工种)划分,由省农牧业厅提出,经省劳动厅同意后,由湖北省农牧业厅另行文下发。
二、农牧业企业艰苦岗位等级划分及提高后的津贴标准
我省农牧业艰苦岗位等级划分及提高后的津贴标准分为两部分:
(一) 农业单位有毒有害艰苦岗位划分为四等,分别为;一等1.7元/日;二等1.5元/日;三等1.3元/日;四等1元/日。
(二) 农牧业单位畜牧兽医艰苦岗位划分为三等,分别为:一等1.7元/日;二等1.5元/日;三等1.2元/日。
三、增资指标的审批
按照上述岗位等级的划分及提高后的标准,核定湖北省农牧业厅直属企业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职工250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元计算,月增资额为0.638万元。地、市、州所属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加的工资额,由企业提出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财政部门批准。
四、资金来源
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提高岗位津贴标准所增加的工资额,核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工资总额基数。1994年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已核定下达的,在挂钩工资或包干工资外单列,1995年核入基数;未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1994年列入成本。
四、 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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