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印发《劳动业务协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劳力028号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加强无主管部门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我厅于去年下半年开始,在部分无主管部门企业进行了劳动业务协理的试点工作,受到试点单位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在试点基础上形成的《劳动业务协理办法》下发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与省企业劳动管理协会(筹)秘书处(省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联系。电话:(027)7811208;邮编:430071。
劳动业务协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发展对劳动管理提出的要求,加强无主管部门企业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协助企业办理各项劳动业务,加强劳动管理,根据《劳动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理劳动者业务是指无主管部门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通过由其组成的企业劳动管理协会,协助办理各项劳动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湖北省企业劳动管理协会(筹),实行会员制。凡我省“三资”、私营(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协理劳动业务的用人单位,承认协会章程,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建立劳动业和协理关系,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四条 省企业劳动管理协会(筹)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湖北省劳动厅。协会(筹)秘书处设在省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负责劳动业务协理的日常工作。协理的各项劳动业务,按照职责分工,由省劳动厅各处室分别办理。
第五条 省企业劳动管理协会(筹)通过以下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劳动业务协理服务:
1、 定期召开会员单位会议,传达劳动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
2、 向会员单位印发有关劳动业务文件,组织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政策咨询;
3、 协助会员办理各项劳动业务;
4、 接受职工档案委托管理;
5、 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加强企业劳动管理;
6、 方便会员单位的其他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参加劳动业务协理活动,实行企业自愿的原则。要求办理劳动业务协理的企业,须填写《劳动业务协理申请表》,与省企业劳动管理协会(筹)签订《劳动业务协理合同书》,并按规定缴纳业务协理费。
第七条 协会负责按《劳动业务协理合同书》规定的义务,向会员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协会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会员单位可申请退会,并有权追回所付有关费用。
第八条 协会协理的业务仅限于劳动业务,会员单位委托的劳动业务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凡违反规定不能办理的业务,不能视作违反合同协议。
第九条 会员单位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按规定提供完备的材料,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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