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问题的通知
鄂计社会字第0711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有关精神,为了解决我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构成老化,技术工人缺乏、职工队伍不稳定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中推行按一定比例和条件将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办理“农转非”的办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范围:全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
二、 办理对象: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用工单位招收录用办理有关手续、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具备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的生产骨干。
三、办理数量:每年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的人数,原则上按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现有登记在册并在岗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总数的5%以内掌握。
四、办理程序:
1、考核、申报。各有关企业对申请改转并“农转非”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从思想品德、身体素质、文化水平、岗位技能等方面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企业需要和省规定控制办理比例,从符合条件人员中择优拟定办理对象,提出申请办理报告。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及财政体制由省管理的地、市、州属企业向建设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计委、劳动厅、公安厅、粮食局;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属企业向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申报,同时抄报同级计委、劳动局、公安处(局)、粮食局,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建设厅及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将各企业的报告汇总、审核并平衡后,分别向同级计划、劳动、公安、粮食四部门提出分企业的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的意见。
2、下达计划。中央在鄂企业、省直企业及财政体制同省管理的地市州属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建设厅的报告后按企业分布下达到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计委,并配发相应“农转非”计划指标卡;中央及省属在汉企业所需计划指标卡片由省计委安排给省劳动厅发放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属企业所需计划由地、市、州、直管市、林区计委下达,其中,“农转非”指标在省下达给各地的年度“农转非”计划中安排,并将指标卡发给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分解发放。
3、审批办理。各有关企业持计委下达计划的文件,并填好有关部门制订的考核表、《农民合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手续(中央和省属在汉单位在省劳动厅办理)。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改转手续、“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分别办理户、粮审批和具体落户手续。
为使此项工作真正发挥稳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队伍的作用,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的十年内,不得调离建筑施工企业。凡擅自离开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城镇合同制工人身份,由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注销其城镇户、粮关系,按其原农业户口性质迁回原籍落户。所有办理改转手续的人员都要与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签定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制发。
4、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原向企业或行业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连本带息转交当地劳动保险机构管理(经国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并计算缴费年限;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从本企业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之日起予以补交。
五、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要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学技术、钻业务、比干劲、比贡献,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六、考虑到现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收入普遍不高,家庭负担较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按计划办理其改转及“农转非”手续时,各地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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