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劳综271号
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劳薪20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执行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违纪违规的工资分配行为,要坚决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要对违纪违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指明企业存在的问题,限期企业在当年财务决算和劳资年报等工作中予以纠正。企业要在限期内向同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提交整改结果报告。个别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在下年度财务决算和劳资年报等工作中予以调整。
企业需纠正的主要问题如下:
——超提多发的工资收入,要如数扣回,并相应调整有关财务科目;
——工资收入列支渠道混乱的,按有关规定调整有关财务科目;
——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以各种名目列支的工资收入,予以取缔;
——企业下属单位未纳入企业统一核算的工资收入,要纳入企业统一核算;
——企业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超支的工资性现金和在非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开支的工资性现金,要如数退回;
——企业少缴或未缴的税(指因工资少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要依法补缴;
——欠发、少发职工工资收入,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要如数补发;
——经营者超发工资收入和违犯有关政策规定从其它渠道获取的工资收入,一律退还;
——实发工资总额少报,漏报的,如数补报;
——有关工资收入提取、发放申报、审批手续不全的,要限期补办;
——其它违犯有关国家工资法规、政策规定、需纠正的工资分配行为。
二、对企业违纪违规工资分配行为的罚款。
对经查实的企业违纪违规工资分配行为,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要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及企业的整改情况,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27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劳资、财务负责人进行罚款,并下达由劳动、财政、审计三个部门签章罚款通知单。罚款通知单应注明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企业违纪违规实事及处罚决定,涉及大额罚款决定应依法举行听证。
未履行正常工资提取发放审批手续和实发工资统计不实的,应视同违纪违规工资分配行为,按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给予罚款。
企业的罚款从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中支付;工资基金不足的,适当扣减下年工资总额基数。对违纪违规企业的法人代表、劳资、财务负责人员的罚款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三、对企业工资性罚没款(含因纠正企业违纪违规工资分配行为而多上缴国库收入和对企业罚款收入,下同)的处理。
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对企业违纪违规工资分配行为的罚没款,要上缴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拨付给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用于企业监督检查小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奖励工资内外收入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及必要的工作开支等费用。
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保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管理检查的奖励制度。
各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每年要对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政策、没有违纪违规工资分配行为、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除在本地区通报表扬外,企业一般职工每人可按50—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劳资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500元。
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将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对工资内外收监督检查工作搞得好的地区、部门、企业进行表彰。
五、各地应把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结算及《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年检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特别是企业工资内外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结果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可以作为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结算及《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年检依据。对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要逐步做到先监督检查审计,后进行方案结算和调整。
六、针对地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将直接进行检查和处理。在各地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经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委托,可由地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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