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22:5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五条 医疗补助人员的范围:
(一)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 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 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单位负担的列入“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
第九条 医疗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容审计制度,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条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 20%用于个人帐户的补助;
(二) 50%用于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补助;
(三) 30%用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 个人帐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划入:
(一) 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以下的,划入0.9%;
(二) 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的,划入1.4%;
(三) 工作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上的,划入1.9%;
(四) 退休人员,划入2.4%。
第十三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国家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帐户支付和现金支付)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对工作人员按50%、退休人员按60%补助,但医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助:
(一) 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60%,对退休人员补助65%;
(二)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0%,对退休人员补助85%;
(三)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5%,对退休人员补助90%;
(四) 20万元以上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90%,对退休人员补助95%。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助范围:
(一)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各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并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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