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22: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新地税一字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新地税一字62号
全文有效
你局1998年8月18日关于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新疆屯河特种水泥厂承包经营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石灰石矿,其承包经营期间应为资源税纳税人就所开采销售(含自用)的石灰石矿产品缴纳资源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