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2:16:2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贯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劳社办2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行业准入资格审批。省外经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审批。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将申请报告及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外经贸行政部门:
1、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机构章程;
2、中、外双方投资者的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中方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4、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5、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和简历;
6、住所使用证明及注册资金证明;
7、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省外经贸行政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将一份材料以公函形式转至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申请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15日内以证明文件的形式,向省外经贸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答复。
四、获得省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者,须持省外经贸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登记材料,到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营业服务。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注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省或登记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介绍机构的经营服务活动,由省及授机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外经贸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0号令)、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见本处编印的《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汇编2001》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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