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2002年调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劳社办21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0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16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等的非企业单位,下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除按每人每月26元增加基本养老金外,再给予适当倾斜: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现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含6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现基本养老金高于6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9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
4、符合劳社部发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
5、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或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
6、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前退休、现基本养老金低于300元(含3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选择一个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高级技师、原工商业者等人员的身份,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三)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中央财政拨付的调整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执行政策,对符合倾斜条件的退休人员及调整标准,应在原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地方,当地财政应给予支持,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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