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省直管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核定的通知
鄂劳社函343号
省直管缴费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08号)精神,为做好省直管缴费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
(一)从2004年起,缴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时,一律按先养老保险后失业保险的顺序进行。
(二)缴费单位及个人2004年度应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460元的,按460元核定;高于2260元的,按2260元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三)缴费单位申报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按2003年末的全部职工人数和2003年度工资额填报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附表1);
2、经单位工会签章的2003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3、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应分别附养老和失业保险数据软盘;
4、最近一次在地方申报缴纳其它险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税收通缴款书》的复印件。
(四)各缴费单位应于2003年12月26日前到省直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办理2004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暂先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后,再到省直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失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其他险种在地方参保的,应分别向参保地申报。
二、月度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一)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省直结实合服务大厅申报下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两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表2),并按先养老保险后失业保险的顺序进行申报。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附表3)。缴费单位其他险种在地方参保的,应分别向参保地申报。
职工人数较少且按月申报不便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季、关年进行申报和缴费,但须在每季或半年的第一个月进行。
(二)缴费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暂按7%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一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调整。
(三)缴费单位对核定的费额有异议的,应在地税机关进入征收程序以前向省直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申请重新核定;已进入征收程序的,仍按原核定费额进行征收。确需调整的,留待下月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凡尚未按我厅《关于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的通知》(鄂劳社函200号)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的缴费单位,应于2003年12月15日前办理完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单位,应及时到省直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申报。凡未按规定参加的险种,必须到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对申报各险种参保人数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并按各险种规定全部参加;同一缴费人申报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必须一致,不一致的要按规定调整一致;个别职工难以履行签字手续的,应在告知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况下,由单位工会或职工指定人代签。 大型缴费单位难以集中落实职工签字的,可实行分片签字办法,并由代办机构归集保管以备核查。
(三)对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的缴费单位,我厅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省政府《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并送交地税机关强制征收。
省直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8楼。
联系电话:87122562、87272393。
联系人:桂志革、阵军、郑亚东。
附表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略)
附表2:《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略)
附表3:《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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