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局、新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财法税[2007]54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疆财政局、新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54号
新疆财政局、新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54号
全文有效
2007.7.1
一、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按月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月3000元。
二、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确定为每月3000元。
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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