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调整武汉市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武劳社〔2004〕92号
享受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各有关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的实际情况,对2004年度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如下:
一、个人帐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进行调整:
(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0.9%调整为1.4%;
(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6岁至45岁(含45岁)的,划入比例由1.4%调整为2.1%;
(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6岁(含46岁)以上的,划入比例由1.9%调整为2.9%;
(四)退休人员划入比例由2.4%调整为3.6%。
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通过市社会保障五保合一电子政务系统记载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的补助比例,工作人员由50%调整为60%、退休人员由60%调整为70%,医疗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对工作人员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65%调整为75%。
属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助仍执行《武汉市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武政办267号)第十四条规定。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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