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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