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伊州地税函[2012]205号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奎屯市锦疆热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构筑基础设施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奎屯市锦疆热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构筑基础设施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伊州地税函205号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奎屯市锦疆热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构筑基础设施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伊州地税函20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11日
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奎屯市锦疆热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构筑的基础设施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奎地税发〔2012〕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奎屯市锦疆热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构筑的基础设施,如:
双抽供热机组装置及高温高压煤粉炉及二套脱硫装置,系属生产设备,不属房产范围,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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