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1:46:0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根据中共中央1号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从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着眼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农村低保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将全市经省核定约9.39万(其中襄城、樊城、高新区0.85万人)农村特困人口作为农村低保对象。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其他费用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2007年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襄城、樊城、高新区为30元,并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收入、劳动力、身体等状况,将农村低保对象划分为特困、困难、一般三个层次,按每月40元、30元、20元的补差标准发放低保救助金。各县(市)和襄阳区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差水平。
三、审批程序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审核、两评议、两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实。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工作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核查。乡(镇)民政工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并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后,委托乡(镇)、村委会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向低保对象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筹措与发放
(一)资金筹措。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007年,省财政按照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按照各自确定的补差标准负责补齐。地方财政负担部分,襄城、樊城、高新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县(市)和襄阳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二)资金拨付发放。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民政部门按季度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执行时间
襄城、樊城、高新区从5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和襄阳区今年第三季度前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在乡(镇)、村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使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于4月30日前制订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要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要每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退尽退。要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参照城市低保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一户一档,做到县(市)区级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
(三)加强宣传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做好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补助金的,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和未能按规定办理农村低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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