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襄劳社险8号
市区各参保企业、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号),现就执行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调整申报、核定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襄劳社险10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一年不变,不与参保单位职工人员同增同减,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则随人员变化相应调整。
二、参保单位依法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如低于将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予以核定。
三、对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无法确认的,参保单位应提供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表中所列工资总额进行申报,提供不出申报资料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个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予以核定(含新成立的参保单位)。
四、对按照政策规定全额申报工资总额的参保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人员减少需调减单位缴费基数的,应报经劳动保障局审批。
附表:《年度申报核定情况表》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资总额剔除项目明细表》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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