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劳社发14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州直民办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恩施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
《恩施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恩施州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标准( 试行 )》
恩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OO 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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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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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州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州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实行指导;负责对本级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二)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实行指导;负责对本级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为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毕(结)业生就业率,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州县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与州内技工学校联合办学的方式进行办学。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分别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与技工学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方面,接受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凡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的技工学校,必须在本校成立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技工学校必须根据各自实际,应当制定出对联合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并报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管理办法的范围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实践操作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技工学校要加强对联合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培训。民办培训机构凡新聘用的教师,必须由负有管理职责的技工学校进行上岗前培训,对已经上岗的教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轮训,切实提高联合办学单位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技工学校要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的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使用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规范教材,若所设专业(工种)教学确需使用其它教材或自编教材的,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所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以下简称年检)。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年终至次年 1 月 30 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后,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表、教学方案、招生计划、学籍管理记录、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资料到审批其成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年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两个月内,对照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附后)开展自评,确定等次,并以书面形式向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检查验收;
(二)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其进行评估验收。
(三)评估检查合格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六)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七)超过备案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谋取暴利的;
(八)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严重侵犯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学员入学注册和毕(结)业手续的;
(二)未及时提供有效担保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登记或评估的。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严厉打击、依法取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恩施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 ( 试行 )
一、办学条件:
1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200 人 ( 指同时在校学生 ) 以上。
2 、按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培训工种。
3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地,有 3 年以上正式租赁合同。
4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适合理论课集中教学的固定 ( 长期租用 ) 的教学场地。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达到 300 平米以上,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 3 年以上的;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课桌,讲台,黑板等齐全。
5 、有满足设置培训工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期在 3 年以上;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6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7 、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宿场所,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二、办学组织及人员
1 、学校设有董事会 ( 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 。学校设有董事会 ( 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 ,成员由 5 人以上组成,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3 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3 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
4 、学校聘有符合法定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5 、学校配备 1 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师或就业服务人员
6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 25% 以上,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 2 名专业教师。学校按比例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管理制度
1 、有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到规定的办学章程。
2 、学校招生简章 ( 广告 ) 与所设培训工种以及学校实际情况一致。招生简章 ( 广告 ) 内容应包括:学校规范全称,学校地址,培训条件,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培训专业,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
3 、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 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 ) 。
4 、有与所设立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 ( 包括:教学或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 ,教学资料符合规范。
四、资产和财务管理
1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2 、学校达到 20 万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
3 、学校注册资金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评估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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