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
从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率由现行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到0.4%。
2015年10月1日至本文下发期间,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标准核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超过按本次费率调整后标准应缴生育保险费部分,在本次费率调整后的生育保险费核定中扣减。
二、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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