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7 10:35:2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恩施州人社函4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10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州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固定职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5%.1.35%.1.65%、1.95%、2.4%、2.85%。
(二)房屋及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治理、水电气及通信管网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民工或其他临时性用工按照工程造价的5%。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结合建筑业行业内不同工程项目人工成本和工伤事故风险等因素,确定建筑业行业内不同工程项目工伤风险系数,并据以确定建筑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建筑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标准见附件2。以设备安装为主的工程项目,在核定其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时可将其设备安装分项工程单列,单列部分减半核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
(三)煤矿、非煤矿山使用的农民工或其他临时性用工按照核定生产量分别以8元/吨、2元/吨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结合不同煤矿、非煤矿山产能量级的差别、职业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建立差别化的煤矿、非煤矿山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的煤矿、非煤矿山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基准,分别核定吨矿人工系数、产能系数、职业病防护系数、安全生产管理系数,作为确定煤矿、非煤矿山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依据。煤矿、非煤矿山的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标准见附件3。
(四)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及费率浮动办法
(一)用人单位固定职工工伤保险以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待遇金额与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率,以下简称支缴率)为依据,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支缴率大于80%(不合)、小于100%(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至120%,支缴率大于100%(不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至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支缴率大于80%(不合)、小于100%(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至120%,支缴率大于100%(不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上浮动至150%,支缴率大于20%(不合)、小于40%(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下浮动至80%,支缴率小于20%(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向下浮动至50%。
(二)房屋及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治理、水电气及通信管网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民工或其他临时性用工工伤保险以支缴率为依据,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基础上,以施工企业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施工企业上年度在本州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支缴率小于30%(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建筑业差别费率基础上下浮20%,支缴率大于60%(不含)、小于100%(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基础上上浮20%,支缴率大于100%(不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基础上上浮50%。外埠注册在本州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以项目部为单位核定其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三)煤矿、非煤矿山使用的农民工或其他临时性用工工伤保险以支缴率为依据,在煤矿、非煤矿山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支缴率小于30%(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在煤矿、非煤矿山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基础上下浮20%,支缴率大于60%(不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在煤矿、非煤矿山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基础上上浮20%,支缴率大于100%(不含)的,工伤保险费率在煤矿、非煤矿山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基础上上浮50%。
三、工伤保险费率核定管理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核查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调阅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数据的基础上,按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系数和浮动费率,并由经办人员和科(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作为工伤保险费率执行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的相关材料作为永久保管的档案资料保存。对在工伤保险费率系数和浮动费率核定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工伤保险费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
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后,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工伤保险参保率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一是加强工伤保险费核定征缴和监察执法。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建设项目立项及开工审批信息,及时向用人单位下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提请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强制核定,并交地税部门强制征收。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及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报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安监、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等高风险行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签发开工令。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安监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工生产。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发现未依法为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程决算中的工伤保险费一律予以扣除,工程项目实行预算包干的,按我州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计算在社会保险项目取费金额予以扣除。财政部门在拨付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款项时要核查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缴款书,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按同等金额予以扣留。三是加大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失信惩戒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定期将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情况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2015年以来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不诚信施工企业,各项目管理单位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不诚信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支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录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恩施州建筑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明细表
3.恩施州煤矿及非煤矿山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明细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思施州财政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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