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北人社局关于开展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荆人社函〔2016〕74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市本级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核定对象
按照政策规定凡在荆州市直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单位都属申报对象。
二、申报核定政策规定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统计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一)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申报核定办法。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648元,下同)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失业保险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基本医疗保险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和商贸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参保单位在本核定年度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核定。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审定的上年度退休金或养老金数额核定,缴费年限按荆政规〔2014〕2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如下: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个人缴费比例8%;②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4%,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2%;④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4%。
三、申报程序
(一)年度验证
参保单位登陆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平台(http://172.16.0.254:7080/jzwssb/login.html),点击“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服务”—“社保网上申报”—“单位年检申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年度验证信息,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附件1)。网上服务平台上单位年度验证通过后,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到荆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参保登记科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二)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登陆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平台,点击“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服务”—“社保网上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通过网上政务平台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并打印《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3)、《社会保险申报稽核情况自查表》(附件4)。
参保单位在网上政务平台申报基数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荆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缴费核定科审核,核定科在5个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过政务平台进行网络告知,参保单位可实时关注审核进度,并按每个审核环节的反馈信息及时补正。
参保单位申报工作需提供纸质资料:①《社会保险登记证》;②《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汇总表》;③《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④《社会保险申报稽核情况自查表》;⑤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2015年财务决算年报表);⑥劳动工资年报表(与工资福利支出相关的二级科目总账);⑦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⑧《公示证明和责任承诺书》。以上资料若不能准确反映职工参保和工资收入状况的,应提供其它相关依据及证明材料。
确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提供单位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申报核定时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基本完成。
四、其他事项
(一)各参保单位在申报前须核对社会保险欠费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在数据无误和无人员增减变化的情况下方可申报,对未完成欠费核对工作的单位不办理年度验证和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所有提供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汇总表》、《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申报稽核情况自查表》须经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法人代表、工会签字,对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应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加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稽核检查,重点核查单位所报报表相互表间是否一致;参保人员花名册与报表人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有情况说明);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是否按60%或一个工资基数申报等。
(四)对缴费单位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及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验证的,给职工待遇造成的影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
申报地点:荆州市养老保险管理局(江津西路422号社保大楼二楼大厅)
登记证年度验证联系人:张春华周巧玲
电话:8463827
缴费基数申报联系人:彭祚华周巍缪琴
电话:8463825
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
2.《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汇总表》
3.《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4.《社会保险申报稽核情况自查表》
5.《公示证明和责任承诺书》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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