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7:45:17

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7 11:17 编辑

脱下戎装,挥别军营。退役军人们即将迎接全新的创业就业生涯。在助力他(她)们创业就业圆梦的路上,怎么能少得了我们税收优惠政策参与呢?
2020年八一建军节来临前夕,来宾市税务局精心准备了一期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微课堂》,为退役军人们送上诚意满满的创业就业“专属”税收优惠集锦!
优惠政策一: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

优惠政策二:
广西区内对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咱们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有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也同样可以享受到专属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

优惠政策三: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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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9〕13号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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