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4:24:3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201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中卫固原两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中卫固原两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宁政函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中卫固原两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宁政函14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17日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征中卫固原两机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宁机字4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中卫、固原两机场2010年-2014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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