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4:23:0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2013]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政函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政函1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18日
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免税申请书》(宁东字〔2012〕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166918.86元、土地使用税199898元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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