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2013]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政函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政函1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18日
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免税申请书》(宁东字〔2012〕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166918.86元、土地使用税199898元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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