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财农税字[1990]38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38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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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农字311号精神,自1982年以来部分县市陆续恢复征收契税。我厅甘财农税字第13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后,各地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契税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进展。但是,大部分地区对征收此税的意义认识不足,至今尚未恢复征收,有的地区虽然恢复征税,但征管不力,税款流失较多。为了保障人民房产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我们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和改进契税征收管理,全面开展契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恢复征收契税的县、区,要尽快向政府领导汇报,把恢复征收契税纳入议事日程。有关契税政策按甘肃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颁布的《甘肃省契税暂行条 例施行细则》和财政部农税局编发的《契税法规汇编》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农业税征收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执行。
征收契税,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的工作,各级财政机关要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确保及时恢复征收契税和搞好征管工作。
三、契税征收经费按5%提取,用于契税征管工作。契征制定为综合契证一种,连同契税税票由省厅统一制发,契征工本费为0.30元。契税收入(包括罚金、滞纳金和工本费)列入县级财政固定收入。
四、各地可根据近几年房产变动情况,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契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报省厅农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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