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3:31:41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1991]20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甘政发20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甘政发204号
全文有效
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城镇集体经济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发展较快,在安置就业、为大工业和城市建设配套服务、增加财税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集体经济还将进一步发展,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重视此项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搞好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我省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末,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已发展到13556户(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下同),年产值达105.68亿元、实现利润3.46亿元、上缴国家各种税金4.49亿元。城镇集体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省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核算水平低,财会制度不健全,企业财产损失浪费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问题屡有发生。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促使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59号文。“关于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8号文《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1992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统一由各级税务部门管理,并定期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地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定本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镇集体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监督、检查城镇集体企业执行成本、费用、财务开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城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使用和主管部门收缴的行政管理费以及企业减免税的提留和使用情况。
四、布置、审核集体企业的财务决算;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处理集体企业发生的财务问题;布置、审查和汇总集体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集体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搞好财会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达标工作、财会人员合格证的颁发以及业务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六、总结推广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经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提高其核算水平,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管好用好企业资金、财产,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为搞好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逐步有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人员。目前,省税务局由所得税处、各地、(州、市)、县(市、区)税务局由税政科、股负责管理此项工作,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支持、服务、管理、监督”作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促使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健康、迅速地发展。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税务部门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上报和下达财务计划时,要及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以便协同工作和考核、监督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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