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3:30:02

甘肃省税务局 甘税流字[1994]34号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暂行意见

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暂行意见
甘税流字34号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暂行意见
甘税流字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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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税政业务问题,经三月份举行的全省税务局长会议研究讨论,现明确如下:
1.工业企业销售残次品、废品、下角料征税问题。对工业企业销售残次品、废品、下角料应按实际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关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换问题。据反映,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工商企业,由于税负增加等原因,要求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根据增值税条 例细则有关规定,对按规定标准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经复查确属认定错误的,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关于行政单位收费征免税问题。按照营业税条 例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收费暂免征营业税。
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渡口过渡费、港口建设费、车辆购置附加强;商检部门收取的商品检验费;度量衡检验部门收取的度量衡检验费;公证部门收取的公证费;劳动部门收取的锅炉检验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检疫费;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国家计量机关检定计量器具取得的检定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费、企业登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商标业务收费和签证费、广告管理费以及技协收取的合同管理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以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范围问题。根据国税明电76号明传电报精神,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是指民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厂矿举办的福利企业,它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 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废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是指中学、小学、职业中学、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学校出资自办的、自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合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5.关于地方各税的征免税问题。对于地方各税,在新的条 例、细则未出台之前,除已明确规定废止的税种外,其他各税仍按原条 例、细则执行。在减免税方面,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但对中央和省上制定的政策性、行业性减免税政策继续执行。
6.关于出口产品征退税问题。税制改革前、对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纳税,规定使用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据此办理退税。这次税制改革、规定出口产品不再使用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外贸企业去年收购的出口产品,今年出口的,也要求企业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意见,对外贸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收购的出口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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