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3:23:19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一[1997]1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依法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依法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地税一1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依法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地税一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级主管各厅(局)及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依法征税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依法征税的暂行规定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遇到了征收阻力大,征税困难,税款流失严重等具体问题,使得新税制有关税收政策难以贯彻落实。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税收征管,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落实新税制,努力增加我省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6号)和《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号)的规定。
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必须严格依法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新税制确定的税收法规,增强税收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要按照现行营业税、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项收费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切实做到懂法、守法、执法,争做模范纳税单位。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予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年检工作,严格按照新税制的规定,对应税收费项目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二、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税法,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准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减免税收。
三、凡有收费项目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其有关的收费资料,由税务部门依法鉴定征税与不征税的范围。地方税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按其隶属关系进行税收鉴定。即:省级以上单位(包括中央在甘单位)
由省地方税务局进行税收鉴定;地区级单位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税收鉴定;县级以下单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税收鉴定(鉴定审批表附后)。
四、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所规定的两个条 件划分征税或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职能部门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五、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所得,凡属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均应依法征收所得税。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凡有房产出租或营业性房产的,还应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营业性的车辆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凡有应税收入项目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按月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纳税。不得偷税,不得妨碍或阻挠税务部门执行公务,更不得拒缴抗税。
对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对偷税、抗税或妨碍、阻挠税务部门执行公务的,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查处。
七、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重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其纳税意识。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征税。要在今年开展的税收执行检查和财税大检查中,把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八、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理解和支持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物价、金融《审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确保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一11号)第七款中“关于行政单位收费的免税项目”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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