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票[2002]8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票8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票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税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严格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管理行为,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的发票管理基础工作考核表只适用于省局考核地、州、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地税局逐级考核发票管理工作,可结合各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发票管理基础工作考核表。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管理行为,有效地对发票管理进行监督,促进发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协调、组织和监督发票管理活动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发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分为发票的领购及保管,发票帐簿及发票报表的设置与管理,发票的印制,发票检查,辅助的发票管理。
第二章 发票管理工作考核指标及内容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及保管主要考核:
1、发票的领购,包括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情况,代开发票的情况,发票保证金和工本费收取情况。
2、发票的保管,包括专人专库保管制度、定点盘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3、发票的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过期发票的缴销情况。
第五条 发票帐簿及发票报表的设置与管理
1、发票的帐簿,包括各种发票管理的表、单、帐、簿的建立及规范使用情况。
2、上报《发票年度报表》及其他各类报表的情况。
第六条 发票的印制
1、发票的审批,包括逐级编制上报印制发票计划及印制发票审批的情况。
2、发票印制工本费核算及结算情况,包括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费等财务收支情况而设立的帐簿、报表。
第七条 发票的检查
1、对统一发票,特行发票和自印发票的检查情况。
2、对省局布置的发票大检查、专项检查的完成情况和日常发票检查情况。
第八条 辅助的发票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况,对上级部门布置的发票管理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2、对发票举报奖励,刮奖活动等执行情况,包括查处及兑现奖励工作。
3、制定发票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的情况。
4、抓好先进,以点带面,创造性地开展发票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第九条 发票管理工作考核为100分,每项指标为20分;各项指标合计达90分以上为优秀,达80分以上为良好,达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对象
第十条 发票管理考核对象为基层税务所、各级发票管理所、部分考核内容延伸到办税服务厅、纳税人。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发票考核实行下考一级的方法。县(市、区)地税局每一年对基层各征收单位的发票管理情况考核一次;地、州、市地税局每年对县(市、区)地税局发票所考核一次;省局每年对各地、州、市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每两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各地、州、市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可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要对发票管理工作及省局抽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省、地、县三级地税局要对发票管理考核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发票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发票管理基础工作考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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