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6 13:12:5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发[2003]7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发7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发7号
全文有效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的报告》(兰国税发162号)收悉。省局经研究,同意你局与天水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兰州卷烟厂以及兰州卷烟厂天水分厂2002年12月5日专题会议达成的各项纪要,请依照执行,并继续加强对兰州卷烟厂及兰州卷烟厂天水分厂的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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